搭乘朋友出交通事故 无责任同样赔偿
2012-03-23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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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马某是高中同班同学,家住同一方向,中午上课,一般都是由陈某驾驶小型摩托车顺路搭乘马某到学校。2009年9月28日的中午,陈某照例来到马某家楼下搭乘马某,当车行驶至某县某镇某大道时,与横过公路的刘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乘车的马某严重受伤。事后,马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经鉴定马某属于智力缺损四级,左上肢瘫七级。事故发生后,马某的家人将陈某及货车车主刘某一起告上法庭,马某向法庭提供了事故现场照片、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等证据,以证明正是由于被告陈某与另一被告刘某共同过错才造成马某严重受伤,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万余元。
在法庭审理中,法院根据当事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和县交警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为在本案中,货车驾驶员刘某与摩托车驾驶员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共同责任,刘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马某为乘车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和过错,不承担责任。当地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作为摩托车的驾驶者仍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陈某系出于好意无偿搭乘他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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